01
省里刚刚发令!中小学老师不得要求家长干这件事了!
省里来令了!
日前,辽宁省出台《关于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里面提出了一系列的“禁止”!
除了不得要求家长批作业!
还有哪些
是以前家长孩子不愿做的,
但是又不得不做的!
赶紧看看
严禁在职教师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严禁在职教师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宴请和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严禁在职教师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严禁在职教师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并获取利益,严禁在职教师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
02
严禁学生为班级提供教学清扫物品
严禁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超范围、超标准向学生收费用,严禁学校及教师组织学生统一征订除教科书用书目录和教辅推荐目录以外的任何教材、教辅材料,严禁学校及教师要求学生为学校或班级提供教学、清扫等物品。
03
严禁有偿补课
我省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组织的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04
对学生作业时间有要求
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
小学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控制在1小时以内。
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量分别控制在1.5小时、2小时以内。
禁止中小学随意加深课程难度、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
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原则上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统一到校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7时50分,组织学生上课时间不得早于8时;保障学生每天1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时间和充分的午休时间。
05
除非教育部门批准,
不准采取考试的形式选拔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艺术等特长招生可以进行专业技能测试外,一律不得采取或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设置重点班、快慢(好差)班、补习班、奥数班等。学校、教师不得根据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和编排学生座位。公办高中不得违规跨区域招生和抢挖生源,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复读班或复读学校。
06
不能炒作升学率
不能炒作中考高考“状元”
各级教育部门不得随意组织学校参加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严格规范学校层面考试,严格控制考试科目、考试难度和考试次数,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所辖学校下达高考、中考升学指标。教育部门不得以高考、中考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标准进行各种学校、班级的荣誉排名和相关奖惩,不得以任何方式宣传炒作学校的升学人数、升学率及升入重点高中、重点大学情况的信息,不得宣传炒作所谓的中考“状元”、高考“状元”及高分数学生等。
这是省里面的规定,沈阳市前不久也下发了规定,更严格!
根据市教育局下发的《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在2018年寒假期间集中开展教育行风专项治理的通知》,将对以下十种行为展开重点整治工作:
▲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下同)组织和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校外培训机构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各级教研员参与有偿补课;
▲在职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违反师德师风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参加学生家长组织的宴请、旅游等行为;
▲在职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中小学校(幼儿园)以购买教辅材料或其它物品滥收费用的行为。
不只这样,
在惩罚举措上也是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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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对于学校组织有偿补课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校级干部撤职,调离工作岗位,取消三年内评优评先资格。
一线教师、教研员进行有偿补课或非法举办补习机构的,调离一线岗位三年,三年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评优评先;
中层以上学校领导干部撤职,并调离工作岗位;
省特级教师,各级首席教师、名师、骨干教师等进行有偿补课的,报请相关部门按批准权限撤销荣誉称号,取消相关待遇;
党员教师有偿补课,报请纪检部门根据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教师有偿补课收入由纪检部门核实,监督全额返还。
对一所学校一个年度内被市、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查实三起以上本校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追究校长管理责任,视情节和影响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警告、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撤职及党纪处理等处分。
对查实违规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分。
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区县(市)教育局,依据《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职行为暂行规定》进行追责,取消两年内教育系统评优评先资格,诫勉谈话、全市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向区委、区政府通报。
举报电话
沈阳市教育局:22857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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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教育局: 23876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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浑南区教育局: 24821703
于洪区教育局: 25346232
沈北新区教育局:89864824
苏家屯区教育局:89129897
新民市教育局: 87852501
辽中区教育局: 87882249
法库县教育局: 87105520
康平县教育局: 87337170
告诉你身边的家长朋友们!
咱以后咱也不为孩子的事儿闹心了!
▍内容来源:沈阳网,辽沈晚报,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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